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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效力大于“管理慣例”
【字體:大 中 小】【2014-05-26】【作者/來源:安慶企業家】【閱讀:12429次】
規章制度效力大于“管理慣例”
“這是公司向你發出的《懲罰通知書》,過幾天公司會正式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崩钅辰舆^人力資源部經理遞過來的文件,看到上面“記大過處分”幾個字,腦袋“嗡”地一下大了。
李某是某技術服務公司技術主管。2011年8月至9月,李某分別以虛報出差日期和同事代打卡的形式,兩次向公司虛報了自己的出勤情況。公司發現后,依據獎懲制度中“違反誠信與專業行為規范”、“偽造出勤記錄”的相關懲罰規定,予以兩次記大過處分。于是就有了開頭的一幕。
幾天后,公司以李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李某卻不服,他認為,公司雖有關于考勤的明文規定,但自己在2011年1到7月間經常因工作原因沒有參加正?记,當時公司從未按照規定予以追究。因此公司實際上已經形成了“無需日?记凇钡墓芾響T例。但在8月之后,公司卻打破以往管理慣例,實為不公平。因此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無效。仲裁委駁回了他的請求。仲裁員認為,在公司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規章制度的效力大于“管理慣例”。
因此,雖然公司對李某1月至7月間的未考勤行為未進行過任何處理,但并不表示公司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喪失了處罰權。2011年8月之后,公司依據規章制度對李某的虛假考勤作出處罰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完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