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討
最新資訊

案例探討
勞動能力鑒定是不是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必經程序
【字體:大 中 小】【2014-08-19】【作者/來源:安慶企業家】【閱讀:26226次】
勞動能力鑒定是不是醫療期滿
解除勞動合同的必經程序
案情:
王女士是某汽車公司員工。2011年11月,王女士在做家務時不慎骨折受傷,從當年11月3日起開始休假。
2012年8月,公司以掛號信的形式向王女士發出了內容為醫療期到期,擬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王女士則以書面形式向公司表示,因骨折未痊愈,無法正常上班,申請延長醫療期,并且還提交了需繼續病休的醫院診斷證明。對王女士的上述申請,公司未同意。王女士不服,她認為只有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將公司告上仲裁庭。
那么,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是否屬于解除醫療期滿員工勞動合同的必經程序?
律師點評: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解除醫療期期滿員工的勞動合同,沒有涉及勞動能力的鑒定問題。
但是,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獲得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獲得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則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1級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5級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這是否就意味著,解除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能力鑒定是必須的呢?
要弄清這一問題,關鍵要看醫療期滿后,勞動者是否仍需治療休息。如仍需治療休息,無法上崗和試崗,并且有醫院診斷證明的,應當視為“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否需要進行能力鑒定則以當地地方法規為準。如果醫療期期滿后,勞動者要求上崗,與用人單位就是否能從事原工作和單位另行安排工作而產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是否能從事原工作”。另外,勞動者申請辦理病退或者要求支付醫療補助金的,也需要做勞動能力等級鑒定。